本协会名称为“县花卉协会”(以下简称“协会”)。
本协会为非营利性社会团体,依法自愿组织,其任务是团结本县范围内从事花卉相关产业的单位和个人,促进本县花卉产业的健康发展,提升花卉产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。
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,发扬花卉产业的优良传统,促进会员单位之间的合作与交流,推动本县花卉产业的科技进步、经济繁荣和社会进步。
凡遵守本章程并有志于支持、参与本协会工作的单位和个人,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,成为会员。
- 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,享有协会提供的相关服务;
- 参加协会的决策和选举活动,对协会事务具有表决权、选举权;
- 参加本协会的研讨、培训、展览等活动,获取相关行业信息;
- 提出有益于协会发展的建议和意见。
- 遵守协会章程,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;
- 维护协会的声誉,维护协会的正常工作秩序;
- 主动参与协会事务,提供积极的支持和协助;
- 缴纳会费。
会员如因特殊原因需退出协会,应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,协会批准后办理退出手续。
协会设有理事会和秘书处,下设常务理事会、监事会等部门。
- 理事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,由全体会员代表组成;
- 理事会代表协会提出决策建议,负责审议和批准协会重大事项。
- 常务理事会成员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任期两年;
- 常务理事会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,执行理事会的决议。
- 监事会由会员代表选举产生;
- 监事会负责监督协会财务管理和会计工作。
- 秘书处负责协会的日常办公工作;
- 秘书处由秘书长负责,秘书长由理事会选聘。
协会的财产来源包括:
- 会员的会费;
- 来自社会各界的捐赠;
- 来自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资助;
- 经合法途径筹集的其他收入。
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,进行财务核算、监督、审计,并依法纳税。